有一个模块的代码,类似这样:
“自行车”和“摩托车”两个对象共同继承自“两轮车”这个抽象类。
现在有个问题,“自行车”和“摩托车”两个对象除了“骑”方法外,还有各自有一个不同的方法,分别是“踩脚蹬”和“发动”。
我想问的是:
1、这样符合最佳实践么?
2、如果符合,那么是否需要分别再给两个子类定义接口?比如:
然后让那两个子类分别implements他们?
之前搜到了这个: http://stackoverflow.com/questions/22096141/is-it-good-practice-for-every-public-method-to-be-covered-by-an-interface 但是没有回答被接受,所以还是不明。
请大家解答下,谢谢!
“自行车”和“摩托车”两个对象共同继承自“两轮车”这个抽象类。
现在有个问题,“自行车”和“摩托车”两个对象除了“骑”方法外,还有各自有一个不同的方法,分别是“踩脚蹬”和“发动”。
我想问的是:
1、这样符合最佳实践么?
2、如果符合,那么是否需要分别再给两个子类定义接口?比如:
然后让那两个子类分别implements他们?
之前搜到了这个: http://stackoverflow.com/questions/22096141/is-it-good-practice-for-every-public-method-to-be-covered-by-an-interface 但是没有回答被接受,所以还是不明。
请大家解答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