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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hou 我在上海做律师,劳动案件处理比较多,谈谈看法供参考!
你原工作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基本上就是不懂劳动法的律师做的坑,我认为这样的协议部分无效。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原单位的看法
原单位认为,双方对于竞业限制是有明确约定的,既然约定了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就可以要求履行24个月的竞业限制期限,那么就有权利要求你按照约定履行。
3.我的看法
原单位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明显不公平,过分限制了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其提供的竞业限制补偿与竞业限制义务之间不匹配。
4.对抗策略
策略一:离职后,暂时不能入职有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等待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直至其三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满足司法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然后发函给原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策略二:离职后,在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后,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你以约定不明为由要求支付原工资待遇的30%。
这两个策略耗时比较长,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法专业律师操作。
5.非对抗策略
非对抗策略需要你与单位的老大谈谈,可以提出谈判策略比较多,威逼利诱等等,就不一一细说了。这个和谈判对方的性格和所处地位有关,需要详细分析。